一名香港男子因妻子是澳門居民,以夫妻團聚為由申請在澳門居留,但因曾在本澳醉酒駕駛罪被判刑,申請被保安司司長拒絕,港男團聚夢碎,提出司法上訴,亦被駁回。
合議庭指出,上訴人醉駕行為會對公共安全存有潛在危險,故不批准其居留申請。(互聯網圖片)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公布判詞稱,上訴人2013年5月向行政長官提出在澳門居留許可申請,但因2009年曾在澳門因醉酒駕駛罪被判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中止駕駛執照效力一年,保安司司長於2013年12月4日作出批示,認為其行為對公共安全存有潛在的危險,不批准其居留申請。
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認為自己未再觸犯本澳法律或再犯醉酒駕駛,亦未在原居地香港觸犯法律,因此上述決定錯誤理解和適用法律,應被撤銷。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被上訴實體在有關決定中已清楚說明其依據:由於上訴人曾在澳門觸犯道路交通法所規定的醉酒駕駛罪而被判刑,日後可能會對澳門公共安全構成危險,法律明確規定,申請人的刑事犯罪前科屬於應予考慮的其中一項重要因素,事實上對於公共安全,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被上訴實體所指的潛在危險確實存在。
因此,被上訴實體是基於維護公眾利益而不批准上訴人的申請,不存在錯誤理解和適用法律,因此裁定上訴人的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