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列入《基本法》

澳門啟動本地相關立法工作
06/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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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啟動本地相關立法工作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前(4)日正式通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內,成為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隨後發出新聞稿稱,特區政府將就《國歌法》適澳啟動相關的本地立法工作,並會嚴格按照《國歌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以及澳門特區現實情況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以確保《國歌法》在澳門特區的有效落實和正確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國歌法》中規定,若一般違反者,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國旗、國徽一樣,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具有弘揚國家精神、凝聚國家力量的重要作用。將《國歌法》適用於港澳,具有憲法層面意義和必然性,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尊嚴,有利於增強港澳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有利於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通過將《國歌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國人大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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