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現金出入境新規定明生效

12萬元或以上需申報
31/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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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元或以上需申報

《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將於明天(11月1日)起實施,任何人攜帶超過澳門幣12萬元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必須行紅色通道向海關書面申報。有市民關注超額攜帶的現款會否被沒收、未成年跨境學童超額攜帶的責任,以及如何判斷超額攜帶涉及跨境犯罪等。

從明日起,任何人攜帶超過澳門幣12萬元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必須行紅色通道向海關書面申報。 (資料圖片)

海關表示,法律的行政處罰不包括沒收。當發現個案後會進行行政程序的預審調查,如要罰款,則是罰超出部分的1至5%。例如攜帶112萬元沒有申報,即超額攜帶100萬,罰款是100萬的1至5%。當海關發現資金可能涉及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時,會聯絡司法警察局跟進,有機會進行其他法例的刑事起訴。至於未成年人攜帶12萬或以上現金或無記名票據且沒有申報時,海關會追查其父母或監護人的責任。

法律涵蓋所有出入境人士,不僅針對旅客,本澳居民也適用。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12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1,000至500,000元罰款。至於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則毋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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