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社屋法》申請恆常化

設退場機制禁全職學生申請
20/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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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退場機制禁全職學生申請
設退場機制禁全職學生申請

行政會近期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建議以法律形式訂定社屋基本制度,申請社屋實行恆常性,以計分制進行分配,同時建議設立退場機制,承租人及其家團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上限但不逾一倍,須在續期時繳納雙倍租金;超出上限一倍只可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約,並須繳納三倍租金。

至於年底將會重開的社屋申請,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將依現行法規及標準進行,待原有申請制度下的申請人上樓散隊後,再依新制度進行。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在新聞發布會上稱,法案旨在協助經濟狀況薄弱澳門居民解決居住問題,有關分配制度、社會房屋單位類型及面積等由補充法規訂定。法案建議申請分配社會房屋屬恆常性,會按照由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得分表所計算的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列方式進行分配。

法案建議社屋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23歲且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並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家團成員提出,申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限額。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居民則不視為家團成員,但在計算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時仍須包括配偶收入及資產。個人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

具體家團成員申請要求

法案建議收緊申請資格,家團內任一成員及其配偶,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前五年內,或自提交申請表之日起至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之日,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前三年內,不得為曾被房屋局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或發出勒遷命令狀家團的成員;不得為已居住社屋的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兩年內,不得為獲通知分配房屋後放棄、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無意佔用獲分配房屋,或在首次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年內解除租賃合同的家團的成員。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對於社屋申請恆常化表示支持。他認為申請恆常化有效幫助社會對社屋的實際需求,不過法案內未有提及「排隊」的安排,認為「幾耐計一次分」及計分後如何安排新申請人的位置會影響整個政策的實施。

法規應避免一刀切

至於法案內禁止全職學生申請社屋的規定則較具爭議性,林宇滔認為要令法規完善,應該避免有一刀切的情況出現,他同意有全職學生未成家及未必有實際需要,但有部分特殊情況如孤兒或高齡學生等,政府應彈性處理及重新審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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