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今日下午就出入境新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舉行法律講解會。法例指出,凡所有人攜帶總值相等於澳門幣12萬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需要向海關作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最高50萬元罰款。
講解會邀請了本澳多個商會及各行業界代表。海關行動管理廳廳長鄭健聰在講解會上指出,法例將於11月1日生效,任何人攜帶總值相等於澳門幣12萬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都需要填寫海關提供的申報表,如入境即需在填寫申報表後選擇「紅色通道」進入。鄭健聰表示,如有發現有人攜帶現金、票據超額而未真寫申報表,並進入綠色道,或虛報、漏報攜帶現金、票據總值,將有機會被科處現金、票據1至5%,最低1,000元,最高50萬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