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商討五年仍未有寸進,政府再將「《勞動關係法》非全職工作制度」提上日程,由9月25日至11月8日進行為期45日公開諮詢,以聽取社會各界人士對「非全職工作」的意見,以便訂定出一套切合社會發展的「非全職工作制度」。
隨著澳門社會經濟發展,勞動市場過去五年已有很大改變,特別是人資短缺,非全職工作模式可補充勞動市場人資職缺,吸收一些年輕勞動力,也可讓不具備條件全職工作人士如仍具工作能力的長者、已退休人士、要兼顧家庭無法投入全職工作的家庭主婦等投入勞動市場,紓緩人資短缺問題,可讓企業、尤其中小微企更靈活地分配人力資源,提升生產力,增強競爭力。
非全職工作模式雖可補充勞動市場人資不足,但勞工局提出的「非全職工作制度」建議,被批評對保障勞工權益是一大倒退,其中最受關注是非全職勞動關係並不適用試用期制度,沒有年假,僱員只享有無薪病假及產假;也可以隨時被解僱,毋須預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作出賠償,勞資雙方可協議超時工作補償。非全職工作不適用於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強制性供款制度,對勞工的退休保障與政府推行的三重社會保障政策背道而馳,亦有違社保由勞資共同供款的立法原意。
當局於2012年2月向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提出建議,每周工作35小時或以下為非全職工作,外僱則不適用,勞工權益按《勞動關係法》作比例處理,但並非每周工作35小時或以下必定列入非全職工作制度,條件是需要勞資雙方同意,若一周超過35小時,其合同將自動變成全職勞動關係法律制度,受《勞動關係法》全面保障。在非全職工作制度下,勞工權益完全按照比例情況處理,即以每周工作小時數除以勞工法規定的48小時,所得出的百分比再乘以勞工法所給予的權利保障。如一位非全職工作者每周工作24小時,其強制性假期補償、解僱補償等,則是勞工法的一半。
勞工局最新建議有所不同,建議以單一工作時數,每四周工作時數不超過72小時,界定為非全職工作,有關勞動合同則由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協商,但須備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超時工作額外補償及於周假及強制性假日工作額外補償亦建議勞資雙方自行協議。
非全職工作制度已是一個趨勢,在鄰近地區早年已採用,不少中小企甚至大企業,有需要時方僱用臨時工,節省一筆員工福利開支,但勞工權益未受保障。本澳僱主95%都是中小微企,僱主的經營壓力當然不能忽視,尤其是本澳多年來失業率維持在2%或以下,基本上是全民就業,人資短缺一直困擾中小微企,增加勞動力亦是一個急需解決問題,要平衡勞資雙方權益,不單政府要做好協調角色,更要考驗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