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基金會表示,鑑於前氣象局局長馮瑞權未有在擬離職退休日前最少提早90日向其所屬部門遞交退休聲明或退休申請。行政法務司司長今天依法廢止於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退休金訂定批示。
根據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3條第2款規定,公職人員需在擬離職退休日前最少提早90日向其所屬部門遞交退休聲明或退休申請。
鑒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前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馮瑞權的退休聲明不符合有關規定,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天依法廢止該退休金的訂定批示通則第263條第2款規定。
特區《政府公報》27日刊登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馮瑞權(前局長),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3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退休金是根據法令規定,以其35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今年8月29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