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立法會選舉候選名單可以在公共地方發起集會,但集會不應影響其他候選組別使用獲立法會選管會分配的公共地方。民政總署對案件判決表示尊重。
根據合議庭判決結果,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以其所屬名單可在公共地方發起集會,但仍須遵守《選舉法》第86條規定,集會不應影響其他候選名單對獲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決定分配的公共地方的使用。
《選舉法》規定,為確保各候選名單能有序使用場地,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透過公開抽籤方式,將19個公共地方平均分配予各候選名單使用,以作競選活動;經公開抽籤獲分配予每一候選名單使用的地方、建築物、表演場所及其他公眾易於到達的場地,各候選名單不得共同或互換使用。另外,根據《選舉法》第157條的規定,任何藉騷動、擾亂秩序或喧嘩而擾亂競選宣傳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360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