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立法會選舉候選名單可以在公共地方發起集會,但集會不應影響其他候選組別使用獲立法會選管會分配的公共地方。
終審法院指出,案中向民署提出集會通知是由候選人簽署,符合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民署不容許的另一理由是集會發起者是候選名單,終審法院也認為毫無理據,因為,集會正是在競選活動的範圍內舉行的,而只有候選名單及其支持者才能進行競選宣傳集會。
民政總署早前不批准第七組別候選人黃健朗申請進行集會活動,理由是申請人是以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直接候選組別之名義作出集會活動申請。黃健朗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