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發出新聞稿稱,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何超明裁定有罪裁判轉為確定,即入獄21年無法更改。
前檢察長何超明案判決確定,何超明需入獄21年。 (資料圖片)
今年7月14日,何超明被裁定大部分罪名成立、合併判處21年監禁刑罰後,何超明認定擁有上訴權利,並於8月4日提出上訴,以兩個可能的方法解決上訴受理問題,一為設立上訴法庭,二為類推適用統一司法見解的規定,設立專門法庭。
但主審法官在8 月15 日做出批示,指容許上訴的前提,是存在一個比上訴法院更高級別的司法機關,對上訴進行審議,但本案缺少上一級法院,因終審法院已是享有獨立司法權的澳門最高級別司法機關。
兩方案皆不成立對於何超明的兩個方案,法官強調,在現行司法體制中,任何法庭的設立均以法律的預先規定為前提,為審理終審法院的一審判決設立法庭沒有法律依據。另一方面,類推適用是「以法律存在漏洞為前提」,雖然立法者並未明確規定不可就終審法院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立法意圖就在於將終審法院作為最高級別司法機關,而立法會在審議《司法組織綱要法》時,也未觸及上訴問題,因此不存在需要以「類推適用」來填補的漏洞,決定不受理被告提出的上訴。
而對不受理上訴的批示,何超明也未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義,因此本案判決轉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