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合議庭不受理前檢察長何超明的刑事案上訴,確定裁判被告何超明被指控的大部份罪行成立,合共判處21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新聞稿稱,被告何超明認為其擁有上訴的權利,並提出兩個可能的方法來解決該上訴的受理性問題,一為設立一個上訴法庭,二為類推適用統一司法見解的規定而設立專門法庭。
新聞稿指,容許提起上訴的前提,是必須存在一個比被上訴法院更高級別的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本案中恰恰缺少這個可對被告提出的上訴進行審議的上一級法院,因為終審法院已是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級別的司法機關。
對於何超明所提出的兩個方案,法官強調在澳門現行的司法體制中,任何法庭的設立均以法律的預先規定為前提,在缺乏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為審理終審法院的一審判決而設立上訴法庭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另一方面,從立法者在確立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法院對特定人士作出判決時,理應預見到沒有更高級別的法院可以就裁決上訴作出審理的問題,但依然決定將管轄權賦予終審法院,其後立法會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進行修改時,並沒有觸及該上訴問題,因此並不存在需要以類推適用來填補的漏洞。
終審法院稱,對不受理上訴的批示,何超明並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明異議,故終審法院將案件的有罪判決已轉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