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建議貓隻亦要納牌

虐待所有動物均需負刑責
19/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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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所有動物均需負刑責
虐待所有動物均需負刑責

《動物保護法》的審議進度自去年7月停擺至今已近半年,特區政府日前終於向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一常會」)提交最新修訂文本,一常會昨日下午亦重啟法案審議工作。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經深入討論,委員建議所有動物被殘酷虐待均需負上刑事責任,以彰顯法案公平性,政府承諾會作出調整。在落實禁食貓狗方面,委員會建議,為防止執法困難,貓隻亦需納牌登記。

 

澳門各界爭取《動物保護法》立法多年,甚至發起遊行,但至今法案尚處細則性討論階段。(資料圖片)

自《動物保護法》於2014年10月經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後,特區政府已多次作出修改,是次已是特區政府提交的第五份修訂文本,同時亦是一常會討論的第三份文本。一常會主席關翠杏在會後稱,會上政府代表介紹了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與以往大致相同,即以保護動物不受殘酷對待,並維持公共利益及衛生為精神,而且新文本在內容上亦較過去簡化。

 

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昨日表示,委員建議所有動物被殘酷虐待均需負上刑事責任,以彰顯法案公平性。(周婉茵攝)

貓隻不納牌或難受保護

關翠杏又指,委員在會上花了不少時間討論甚麼情況會觸犯刑事處罰。在政府的新文本中列明,為防止處理食用動物的人士,如在宰殺方式上會誤墮法網,故當局建議凡食用動物,違反規定只作行政處罰,而貓狗兩物種才行刑事處罰。委員會不同意規定,認為造成不公平,故建議一律刑事處罰,政府代表承諾會對文本再作調整。

至於新文本提到要落實禁食貓狗,委員會認為,在執法上存在困難,因為現時只有狗隻需要納牌,貓隻卻不需要,如日後法律推行,根本無從得知貓隻去向,故建議貓隻亦要納入登記範圍。政府代表解釋,社會反映基於貓隻習性,容易走失,一旦納牌後要報失,衍生諸多不便,再者,狗隻納牌原意,是作防疫用途。委員會質疑,如不納牌就無法保護,再者,飼主應承擔其義務及責任。

關翠杏表示,新文本亦刪除野生動物定義,按本澳原有規定執行,即狗、貓及其他非人類脊椎動物都受到保護,有適當的生存空間,不受殘酷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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