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意義
21/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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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意義
判決的意義

過去一個星期以來,香港社會接連做出重要司法裁決,反新界東北13名被告被改判監八至13個月;衝擊公民廣場的「雙學三子」改判監六至八個月,接下來還有旺角清場、旺角年初一衝突,以及反釋法遊行等案共約50名被告會有判決,司法機關要與過去幾年香港社會的騷亂做一個了結。

黃之鋒三人判刑六至八個月,有人認為太重,有人認為太輕,因為他們鼓吹暴力、製造騷亂,逾越合法表達意見的界線,令香港社會經濟付出慘重代價。無論是輕是重,法官的裁決應該被尊重,因為司法不該被輿論或政治因素左右,其獨立的價值才得以彰顯。其實,在社會運動的司法判決中,量刑輕重是其次,法官的判詞更應該被深刻討論,因為其中體現了刑罰之上的是非觀念與價值標準,並且為未來可能的類似行為,訂定清晰的法律準繩。

關於社會運動的量刑,輕判重判都各有其理據,在最高刑期三年的罪名中,判囚六至八個月可謂中庸。上訴庭表明,沒有重判是考慮各項因素,且並非要否定集會遊行與表達意見的自由權利,也不希望阻撓年輕人為民主公義發聲,而是要在這類行為中劃出一條界線,就是參與者必須要守法,否則就要付出代價,妄言暴政絕非激進抗爭的藉口。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特別提及「違法達義」的說法,即是對「佔中」鼓吹者戴耀庭等人「以法達義」的深刻反駁。楊振權指出,近年社會出現一股歪風,有人以為追求心中公義理想,可以肆意違法,更可怕是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公然藐視法律,視之為光榮行為,「這種傲慢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直指問題核心。

「違法」本身就是「公民不服從」的目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暴力手段,以及是否影響無關的他人。

歷史上有名的例子,有印度聖雄甘地反對英國政府的《食鹽專法》,發動支持者步行至海邊,親自煮海水取鹽;也有美國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反對種族隔離政策,發動黑人到禁止黑人進入的餐廳靜坐。上述兩例同樣是違法行為,卻能得到廣泛支持,被流傳至今,差別在於他們堅持和平理性與非暴力抗爭。

但「衝擊公民廣場」案並非如此,「雙學」先是申請合法集會,卻又預謀闖入不得進入的區域,如同判詞所說,是「明知大批群眾強闖會與保安人員衝突,可能導致傷亡」的不負責任行為,即不能再用「公民不服從」的理由開脫,無論運動的目的是甚麼,拿無關人士的生命安全為籌碼,已經脫離任何社會運動或公民抗命的本意。沒有輕判,是因為法律必須對這種行為做出明確的嚇阻。

雖然「違法」, 仍要「守法」, 是「公民不服從」的要義,意味著參與者要有接受法律制裁的心理準備,「定罪」應是求仁得仁,不該哭天喊地,因為「公民不服從」的本質是「犧牲」,而不是牟求個人利益。

當一個社會已經有裂痕,輕判或重判都無助弭平分歧,你不能期待輕判後社會更平和,也不能期待重判後反對者會噤聲,因為對社會運動者而言,刑罰就是抗爭的養分,刑期如同身上的勳章,判得愈重,政治資本愈多。判決的意義,不在於讓親痛仇快,也不在於彌補社會的損失,而是讓社會開啟理性的思辨與討論,為和諧謀求出路,為未來奠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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