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下午, 住在提督大馬路善豐花園14樓的梁太,逗弄孫兒之際,整幢大廈突然一震,嚇得梁太抱著孫兒下樓逃生……
2015年8月26日,一名女途人行經下環河邊新街,一塊八吋乘五吋的外牆石屎,悄無聲色由廣生和大廈六樓外牆剝落,直把女途人的腿骨砸斷……雖然強制驗樓未必一定能防止這類「意外」發生,但假如強制驗樓已立例並生效,相信至少不會發生像善豐花園二樓的主力樁柱突然爆裂的恐怖事件,而廣生和大廈的一眾業主,亦定必有責任為外牆進行加固,否則會被罰款及擔上刑事責任。
這就是為甚麼很多大城市都有強制驗樓的法例,這並不是如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所稱,無論是人或車,有病或有問題時,都要自行「睇醫生」及找車行修理,更反問難道有病「睇醫生」都要立例乎?
羅司所言幽默,卻不能拿人和車作比喻,雖知個人看病,普遍而言是個人的事,縱病死了不看醫生,亦與人無尤,但大廈外牆石屎剝落或樁柱爆裂,影響的是公眾安全,大廈若因此倒塌,隨時死傷過百,這豈能以普遍個人行為論之。
再者,有議員質疑,本澳汽車每八年要強制驗車一次,因為不驗車而出意外傷及人命,是公眾的事,問羅司為何大廈毋須強制驗樓?司長回覆:
「一架車強制驗車,若果架車有問題,政府有權叫呢架車唔准出街,但係如果驗樓有問題,我可唔可以話畀啲人聽,唔得喺嗰度住?唔得。」奇怪,一幢樓有問題,當然是指涉及結構性的嚴重問題,為何還讓住客繼續住?司長說「唔得」,為何善豐花園144戶居民「又得」?這不是雙重標準嗎?
另外,當局強調目前已有「強制驗樓」措施,即每五年驗一次;問題是這只是指引,並沒有約束性,即罰款及負上刑事責任,居民可遵可不遵,當局卻稱,措施已頒下,只是居民不遵守罷了。
所謂「強制」, 就是要一定遵守, 否則何來「強制」, 以香港為例,2012年頒布強制驗樓法例,違者會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一年,並且強制業主立案法團必須購買第三者保險。這就是強制的具體意思。目前政府對五層樓高、20戶或以下的樓宇資助驗樓是三萬元,據專家指出,這種大廈的驗樓費用約八萬至十萬元,扣除政府資助的三萬元,每戶只須兩、三千元便可,為何不做?不排除是怕驗出真有問題,眾業主要付出不菲的維修費用。沒有立例強制,相信很難糾改人類懶惰、各家自掃門前雪的劣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