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沿用30年嚴重滯後

街總促政府建立監督機制
17/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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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現行《採購法》已沿用30多年,且一直只有葡文文本,而中文文本只是翻譯文本,現時仍標註為「非正式文本」,近年廉政公署及審計署亦揭發多宗違規採購事件,顯示相關法令嚴重滯後,街坊總會副理事長梁鴻細建議政府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和核查機制,重點防止貪污濫權行為發生,同時亦要確保公共行政效率。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早前表示,將在明年首季就《採購法》展開公眾諮詢,並爭取在明年第三季進入立法程序。

現行《採購法》沿用30多年,嚴重滯後,街總促政府建立監督各項公共採購機制。 (設計圖片)

現行《採購法》主要由三項法令組成,包括作為核心部分《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以及規範採購行政程序的《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和《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而且《採購法》一直只有葡文文本,中文文本只有翻譯文本,且仍標註為「本文為非正式公布文本,在此僅供參考」。

《採購法》沿用兩法令

梁鴻細指出,現時政府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開支,是通常所指的政府公共採購開支,主要沿用第122/84/M號法令及部分條文修訂後的第30/89/M號法令。根據相關法令條文規定,工程開支和財產及服務的增添,主要根據相關預估金額多少,按招標或直接判給方式進行,當估計金額超過一定數額時必須進行招標。

然而,有政府部門以確保公共行政效率、免招標估計金額過低或招標過程繁瑣為由,在進行公共採購時將有關購置合同「斬件」,令公共採購直接判給「合法化」,以規避招標程序。

需確保採購透明度

梁鴻細表示,30年前澳門經濟發展水平已無法與現在相比,政府公共採購開支也逐年增加,相關法令明顯已不合時宜,雖然政府部門在進行採購時將服務直接判給,或利用「斬件」辦法免除招標工作後,可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共行政效率,但由於相關法律滯後,無法確保政府部門公共採購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也無法降低貪污、利益輸送和濫權風險。

他建議政府盡快修法,適當提高「工程開支和財產及服務的增添」免招標的估計金額,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和審核機制,進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採購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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