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引入違約金補償制

李靜儀兩提辯論動議獲通過
18/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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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靜儀兩提辯論動議獲通過
李靜儀兩提辯論動議獲通過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以13票贊成、十票反對、四票棄權,通過議員李靜儀第二次提出,有關公共工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的辯論動議。立法會將另行召開全體會議,屆時將邀請政府代表列席辯論。

李靜儀(上圖)去年曾提出相同辯論動議,但在一眾官委及商界議員反對下被否決,她批評,事隔一年,政府對引入「補償性違約金」制度研究結果,依然拖得就拖,遲遲未向社會交代,令人失望。

李靜儀昨日引介辯論動議表示,辯題是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內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條款,以促使承建商嚴格遵守合約規定按期完成項目,避免公共工程延誤超支一再發生。她指出,問題不斷重演,歸根究底是當局未履行監督承建商職責,加上公共工程評標實行價低者得,令承建商傾向以低價競投、藉故延期或追加預算。

立法會將召開大會討論,政府應否在公共工程合同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避免工程延誤超支。(互聯網圖片)

多名官委及商界議員昨日再次反對有關動議,官委議員徐偉坤認為,政府已承諾研究引入有關制度,故無必要再辯論,「辯論係咪唔認同引入呢?真係搲爆頭。」間選議員陳澤武指出,引入「補償性違約金」制度,未必能夠令工程依期完成,因涉及訴訟會更多,澳門又無相關仲裁機制,所以打官司時間或要更長,只會費時失事。

議員梁安琪認為,辯論有助釐清責任,有助政府改善公共工程延誤超支。議員施家倫表示,政府每次聲稱要研究都石沉大海,但很多國家地區都有「補償性違約金制度」,不僅增加承建商違約成本,鞭策其依期完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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