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第二條部分昨日也有熱烈討論。法案建議修改《民法典》第1032條「不動產租賃方式」,規定所有不動產租賃應以私文書訂定,合同的簽名需經公證認證,即需業主與租客雙方經過公證「驗筆跡」程序,以便公權力介入保障出租人及承租人。歷經三個多鐘頭審議,條文最終以18 票贊成、五票反對、八票棄權獲得通過。
議員陳美儀在辯論時直言,九位提案人的草案沒有經過諮詢市民意見,更增加議員工作量,質疑如業主為香港或內地人,如何經過公證署「認筆跡」?而有份提案的議員鄭安庭(下圖)竟也「加多一腳」,質疑公證認證究竟能否解決「租霸」問題。
提案人之一的議員歐安利回應,公證「認筆跡」可解決更多關於「租霸」或不法租客等問題,且會為業主帶來更多權益,他也相信政府有足夠人力消化驗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