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條爭議條文,是規定不動產租賃合同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出租人無權於期滿時單方面終止合同。提案方表示,將原條文規定的兩年改為三年,是希望保證租賃穩定性,保障中小企業權益。
多位議員表示不認同,會令制度失衡,很多年輕人也希望租期更靈活,認為條文對租賃雙方都沒有好處;議員陳美儀直指條文令業主難以收回單位,對業主不公平;議員陳澤武(下圖)則稱條文會助長「租霸」銳氣,而商鋪租賃期一般不只兩三年,且多半都是承租人自動退場。
提案議員宋碧琪回應,由於現時申請牌照手續緩慢,兩年不足以取得准照,亦容易被業主趕走,建議修改為三年,有力保障住宅租客的居住權益。條文最終以17票贊成、七票反對、四票棄權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