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之際,立法會卻突然異常熱鬧起來,皆因有兩個涉及民生的重要法案,要趕在會期結束前完成,一是俗稱的《大廈管理法》有關拖欠管理費的責任誰屬,另一是俗稱《租務法》有關處理「租霸」的問題。兩個法案中最燙手的爭議之處,就是前者稱為不交管理費的「賴皮業主」,以及後者不交租的「租霸」,假如兩者相遇,會是誰更勝一籌?
俗稱《大廈管理法》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日前罕有地在立法會激辯多個小時,最後僅以一票之差,否決由買家負上最多兩年拖欠管理費的條文,即是說,該條文被廢除後,還是按過去的做法,倘有業主欠交管理費,由相關期間的各業主負責。
至於俗稱《租務法》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最難搞是「租霸」問題,雖然提案人之一的議員歐安利指,一旦修法完成後,只要向法院申請透過司法途經作出「訴訟以外通知」,構成執行命令,便可勒令「租霸」於20日內遷出單位。但不要忘記,這過程要透過司法程序進行。
問題是本澳司法程序冗長一直遭人詬病,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請需時若干,誰也不知,要是法院不接納,豈不「竹籮子打水一場空」,期間可能還需要聘請律師,這又得花費一筆,業主花在請律師及排期的金錢和精力上,隨時遠超於討回的欠租租金,這還未計算單位若給「租霸」弄得破破爛爛的損失,倘若要追究,又得循司法程序進行,於是再多的精力及金錢,再一次花在司法訴訟上,變成沒了沒完……
其實,解決「租霸」問題,可倣效香港的土地審裁處的做法,早有專家講過,土地審裁處是被賦予司法功能、但又有別於法院的司法機構,它的最大優點,是有專業裁判員負責,又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命令,亦有權作出繳納租金及中間收益的命令,一般處理個案在60日內可解決,而且,當事人不用請律師,還有執達吏負責收樓。
但在日前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過程中,部分議員以本澳實行大陸法為由,聲稱不能照搬香港的《普通法》做法。這說法未免過於狹隘,雖知這不是涉及重大政治議題的法案,只要技術性可行,能快速解決民生問題的方案,為何不可採納?
假設當「賴皮業主」遇上「租霸」,可能還是「租霸」勝一籌,然而牽連受損的,還包括其他無辜業主,但始作俑者,還得算到政府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