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租務法》法案,其中第1038條,不動產租賃從合同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出租人無權於期滿時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條文,以17票贊成,7票反對,4票棄權,獲細則性通過。
劉永成議員坦言,明白全世界的租約大多傾向租客,但現時業主兩年內不能單方面解約,而租客可提早九十天提出退租要求,已是保障了租客,加至三年更是令制度失衡。而很多年青人亦希望租期更靈活,增至三年對對租賃雙方都無好處。陳澤武議員認為將原法律延至三年會助長租霸銳氣,而商鋪租賃期一般不只兩三年,一般都是承租人自動退場。而陳美儀議員亦認為條文會令業主難以回收單位,對業主不公平。
提案人宋碧琪議員回應指,租賃合同制度一直是傾斜承租人,合符制度精神,只是因應社會實際需要,將時間適當調整;同時,現時申請牌照手續緩慢,兩年不足以取得准照,亦容易被業主趕走,建議三年有利保障住宅租客的居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