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租務法》法案,其中就第二條款第1,032條不動產租賃方式,合同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的條文,以18票贊成,5票反對,8票棄權,獲細則性通過。法案通過後,所有不動產租賃合同應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中之各簽名均需經公證認證,即需業主和租客雙方經過公證「認筆跡」程序。
有多位議員質疑公證程序會增加政府工作壓力,並且認為過去澳門八十年代建成的樓宇,在物業登記都不視車位為獨立單位份額,如此法案通過,車位租賃問題會出現更多分爭。而提案人之一,歐安利議員回應指出,公證「認筆跡」可解決更多關於租霸或不法租客等問題。而在八十年代歷史遺留下來的車位問題,歐安利指出,公證「認筆跡」程序亦可解決相關問題,就算是八十年代前建成的物業上,都有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