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法》今日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中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法案中有關不動產預約買受人對原業主拖欠管理費負有「連帶責任」,爭議激烈。政府今日提交新條文用於審議。最後「連帶責任」以24票贊成,5票反對,通過該項條文。
不過議員歐安利在昨日提出,現在法案將業主拖欠管理費的責任,轉移到大業主身上,而且最後大業主亦有可能不獲歸還,是不合理的。他建議,對該項「連帶責任」條文進行單獨表決,又表示新條文只是修飾用字,但問題依然存在。
引起巨大爭議的條文是法案第六條第四款:「獨立單位的所有人須就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拖欠的分層建築物負擔負連帶責任,但有權要求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償還所作出的全部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