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簡稱《物管法》 昨(7)日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中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法案中有關不動產預約買受人對原業主拖欠管理費負有「連帶責任」,爭議激烈,未能達成共識,有議員建議,對該項「連帶責任」條文進行單獨表決,預計政府今日會提交替代文本用於審議。法案今日繼續審議。
歐安利認為,「連帶責任」條款將管理費轉移到大業主身上不合理。(陳駿騏攝)
引起巨大爭議的條文是法案第六條第四款:「獨立單位的所有人須就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拖欠的分層建築物負擔負連帶責任,但有權要求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償還所作出的全部開支。」對此,議員歐安利提出,現在法案將業主拖欠管理費的責任,轉移到大業主身上,而且最後大業主亦有可能不獲歸還,是不合理的。
會議上多位議員質疑法案中的「連帶責任」是要幫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費,有議員直指該條文是「魔鬼條文」,認為需要進行單獨表決,亦有議員認為法案「最好留返下一屆」再議。
對於議員的質疑,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政府立法原意是希望可以多一個方式去做好大廈管理,管理公司只是受業主委託管理大廈,主要保護的是全體小業主利益。陳海帆稱,該條文主要是希望令到大廈管理更加暢順,因為電梯、照明、清潔等問題涉及到全體小業主和其他居民的人身安全,大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增加一個追回管理費的途徑。
陳海帆表示,政府立法原意是希望可以多一個方式去做好大廈管理。 (陳駿騏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