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表決《物管法》

有業主團體質疑部分條文可行性
07/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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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業主團體質疑部分條文可行性

立法會定於今(7)日下午在全體大會中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簡稱《物管法》,如同將於後天(9日)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中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的《租務法》一樣,部分條文受到業界反對及質疑其可行性。

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前日舉行記者會,呼籲立法會就《物管法》提交法案作出必要修訂。 (許舒婷攝)

有45個成員的澳門業主管理委員會聯盟,前天(5日)在利偉大廈臨時會議室舉行記者會,表示擔憂若法案通過,部分條文難以實行,呼籲立法會就有關法案作出必要的修訂。當中包括修改法案第九條規定中,新增限制只能向新業主追討最多兩個年度欠款的相關規定;要求法務部門及立法會,對法案中第29條「法定份額」規定作出明確解釋。

法案中第九條有關債務轉移規定,物業新舊業主均需對未繳付的大廈管理費用負責;與物業相關的所有人,包括訂立合同的地產中介人或地產經紀及物業相關管理機關,均有法律義務向新業主(即買家)提交大廈管理費用的相關資料;新舊業主對相關物業的大廈管理費用有連帶責任,新業主最多負責該物業兩年的欠款,並有權向轉讓人索還。

條文無助解決物業債務

聯盟理事長莫錦慶表示,《民法典》針對債務轉移的規定,其核心價值就是要把債務得到徹底解決,而非只轉移部分,保留部分,若舊業主拖欠大廈費用五年,而法案只容許向新業主追討兩個年度的欠債,如果餘下三個年度的欠債,即使法律容許管委會向舊業主追討,亦需要管委會分頭去追討,以致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及管委會的工作量翻倍。

而且據《民法典》規定,假如管委會向新業主提起追索訴訟,就等如失去向原債務人追討的權利,意即不能再追討舊業主,對大廈公共財政造成必然的損失。聯盟要求立法者,刪去條文中只可追討新業主兩個年度為限的字句,如此一來第九條規定就變得合理和可執行。

「法定份額」不合理

另外,聯盟對法案第29條有關「法定份額」的規定中「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通過,且其份額至少須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佔百分之十五」的條文有質疑。聯盟理事長莫錦慶表示,有關做法容易令業主管委會大會流會,且會令決議更難有效通過,要求法務部門及立法會對有關規定作出明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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