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日簽署《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法案將提交立法會全體大會表決。
法案新文本維持物業買賣時,買方負責最多兩年的管理費欠款。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昨日在會議後向傳媒稱,法案清晰列明,包括賣家、地產經紀及大廈管理處等機關,均有義務向買家提供交易單位最近兩年未繳清的管理費金額和資料。
陳澤武表示,政府立法出於好意,該條文旨在讓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更清晰得悉單位拖欠的管理費,同時令賣家還清管理費,讓管理機構能收回管理費以維持大廈正常運作和必要的公共維修保養。
此外,法案同時引入房屋局後期介入,如若要罷免管理機關成員,需將會議記錄寄存在房屋局,冀藉此杜絕「一廈兩管」的情況。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會後受訪表示,《物管法》將提交立法會進行表決。 (澳門電台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