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早簽署《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將排期上立法會全體大會表決。
法案新文本維持物業買賣時,買方負責最多兩年的管理費欠款。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法案清晰列明包括賣家、地產經紀及大廈管理處等機關均有義務向買家提供交易單位最近兩年未繳清的管理費金額和資料。他表示,政府立法出於好意,指該條文旨在讓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更清晰得悉單位拖欠的管理費,同時令賣家還清管理費,讓管理機構能收回管理費以維持大廈正常運作和必要的公共維修保養。
此外,法案同時引入房屋局後期介入,如若要罷免管理機關成員,需將會議記錄寄存在房屋局,冀籍此杜絶一廈兩管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