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第二號指引,要求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必須在明日(2日)晚上12時或之前,移除或刪除在上述日期前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訊息或資訊。
指引又規定,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在9月15日晚上12時或之前,必須移除或刪除競選活動期內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訊息或資訊。
同時,因作出不法競選宣傳行為而使有關當局提起輕微違反程序後,違反者應按選管會的命令,迅速採取移除或刪除所有不法訊息或資訊的措施。不遵守指引者,將被控加重違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