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法》意見書微調

立法會本月內表決鄭志強料有激辯
01/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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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界對《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俗稱《租務法》)持不同意見,雙方爭持不下,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31)日經過兩個多小時討論後,終於達成共識並簽署意見書,當中維持公證租約(認筆跡)及租賃關係存續期為三年的建議,而原來打算引入針對租務問題的仲裁機制,就建議改為沿用現有的五個常設仲裁機構;最初文本中建議的租金「恆常調整機制」亦修改為「例外及臨時性」機制,由行政長官批示公布最大「調整系數」,再由租賃雙方協議訂一個不超過最大「調整系數」的加幅。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昨日會後向傳媒表示,法案九名提案人立法原意著重在設立仲裁機制、公證制度、調整租金機制、預止租霸這四大現象,他明白各界對法案有不少期望,也理解地產中介和團體表達關心和焦慮;但他強調沒有辦法解決所有問題,反映委員會在說明時未夠充分;鄭志強提到簽署意見書後,有條件於今屆立法會會期本月15日結束前提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相信屆時會出現相當激烈的熱議。

爭議由現有仲裁中心管轄

在仲裁機制方面,鄭志強稱,本來意見書為有效解決租賃爭議,建議引入「仲裁機制」,即設立專門解決不動產租賃爭議的新仲裁中心,但會議則修訂為將有關爭議交由本澳現有的五個仲裁中心(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的「民事或商事之小額消費爭議自願仲裁中心」、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金融管理局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房屋局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處理,直至行政長官認為有需要設立專門的仲裁中心為止。

租金「例外及臨時性」

對於現時租金高企、加租快的情況,鄭志強解釋,最初打算設立租金「恆常調整機制」,經討論後修改為「例外及臨時性」機制,當中依據加租幅度的最大「調整系數」由行政長官批示,再由租賃雙方私下協議,訂定一個不超過最大「調整系數」的加幅,成為「辣招」其中一項。

為強化租約定立機制「認筆跡」公證認定,考慮到本澳現時有三個公證署57 名私人公證員,足夠回應本澳需求,故維持租約中的簽名仍需經公證認定的要求,而公證認定只針對此法案生效後所簽訂的合同;鄭志強稱,相信到時租約不會過多,本澳公證人員可足以應付。

鄭志強表示,《租務法》意見書簽署後,相信會在立法會審議時出現激辯。(陳駿騏攝)

租賃契約為三年

本來《民法典》規定租賃關係存續期不足兩年的情況下,不論任何合法用途,出租人均無權在期滿前單方終止合同。鄭志強指,法案建議只把當中的「兩年」改為「三年」,確保承租人使用至少三年,禁止出租人在合約期滿不足三年的情況下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故維持原有的修訂為三年期,委員會及提案人皆為這樣有利讓不動產租賃合同更趨穩定。

法案本屆會期表決

對於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達成共識簽署《租務法》意見書,立法會主席賀一誠表示,收到簽署完成的意見書之後將轉交議員,法案可在本屆會期安排大會表決。被傳媒問及會否擔心法案討論需時,賀一誠回應稱,簽署意見書是好事,時間無所謂,只要探討清晰、取得共識即可。

憂業主未來傾向「揀客」

謝思訓冀議員表決法案深思熟慮

建築置業商會理事長謝思訓(下圖)昨晚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認同眾位提案議員的初衷,希望穩定租務市場,但希望立法會各位議員在表决通過法案之前要深思熟慮,想清楚日後實際執行上會遇到的問題,以免帶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

謝思訓指,以往世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曾經嘗試進行租務管制,但往往會導致市場供應量下跌,業主愈來愈傾向於「揀客」,亦可能會令到初始租金有所提升,不利於年輕人或中小企業租樓;另外,他建議當局不應對商場租賃進行管制。

對於法案建議日後訂立租約需要進行公證,謝思訓認為可以有效保障雙方權益,但亦擔心現時的公證員人手難以滿足市場需求,反而對市民造成實際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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