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屆立法會會期即將屆滿,而爭議多多的租務法仍未能在小組會內達成共識。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下午續議租務法,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討論,各議員最終簽署了審議意見書。三常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將意見書提交大會後作細則性表决。鄭志强又指,明白社會對租務法有很高期望,但此法案不是「包打鐵」,只能循序漸進解決部份問題。
意見書當中維持了最初文本中「認筆跡」及租賃關係存續期為三年的建議,而原來打算引入針對租務問題的仲裁機制,就建議改為沿用現有的五個常設仲裁機構;最初文本中建議的租金恆常調整機制亦修改為「例外及臨時性」的機制,由行政長官批示公布最大調整系數,再由租賃雙方協議訂定一個不超過最大調整系數的加幅。
雖然此次法案被各方俗稱為租務法,但並非另立新法律,而是修改現行《民法典》中有關不動產租賃制度的法律條文,使其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