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公眾極大關注的《租務法》修訂,不管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能否達致共識簽署意見書,意見書必須今日內提交立法會主席,有委員稱,今日可能會做到好夜!委員會主席鄭志強上周五稱,委員今日將各自帶來對具體修改意見書的意見,包要增減內容或表達保留意見的內容,但一定要在今日完成,倘今日未能完成意見書,都要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及表決。
澳門經歷兩年經濟不景氣,近期雖有「小陽春」,惟《租務法》修訂又引起社會熱烈爭議。 (資料圖片)
由立法會九名議員連署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俗稱《租務法》),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必須於今(31)日內完成並簽署意見書提交立法會主席,並於8月15日前提上立法會全體大會表決。但法案近日成為社會關注熱點,出現不少反對社會未有共識前倉促立法,部分地產業界要求暫緩法案修訂。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上周五就《租務法》修訂連續開會兩個多小時無果,今(31)日不管全部委員是否簽署意見,都要將意見書提交立法會主席。 (資料圖片)
今晚未知忙到幾點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上周五(28日)上午開會討論關於《租務法》的意見書修改,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透露,經過兩個多小時討論,由於社會對法案有許多不理解,法案九名提案人及三常會十名議員對意見書內容仍未達成共識,須推遲到今日作最後決定。
三常會定於今日下午3時繼續討論意見書,主席鄭志強表示,屆時委員將各自帶來對具體修改意見書的意見,包括要增減內容或表達保留意見的內容,但一定要在今日完成,包括整理意見書及中葡文翻譯,「可能今日會做到好夜」。
委員會席鄭志強上周五會議後向傳媒稱,今(31)日因為是提交意見書「死線」,可能會做到好夜。 (資料圖片)
議事規則不能逾越
今日是最後期限,必須完成對意見書內容修改。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120條第四款:「如常設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或獲准延長期限內未提交其報告書,則法案無論有無報告書,均須交由全體會議作出細則性討論和表決。」鄭志強表示,今日是最後期限,必須在今日完成意見書,倘今日未能完成意見書,都要提交大會審議。
對於這項具爭議的法案,有議員認為立法原意雖好,但訂定過於草率,更不能解決社會的問題,反而會為業界增加困擾。
修改《租賃法》增四項條款
九議員提案獲大會通過
《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由議員唐曉晴、歐安利、吳國昌、高天賜、何潤生、鄭安庭、陳明金、關翠杏及宋碧琪九人,於2015年6月中連署提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並於同年11月12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交由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
提案人於法案的理由陳述中表示,近年本澳隨著旅遊博彩的發展帶動,不動產租賃租金大幅上升,且未有調整機制作出合理規限,對居民居住環境及中小企的營商環境造成影響。
加幅不能超特首「調整系數」為此,法案建議引入租金「調整系數」,由行政長官參考消費物價指數、樓價指數及人力資源需求及薪酬調查指數,為不動產租賃的租金訂定具例外性和必要的臨時性之最大調整系數,加租不能超出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調整系數,以維持社會穩定及保持經濟適度發展。
引入仲裁機制解決爭議
提案人又指,為解決如「租霸」、租客濫用制度、長期霸佔單位、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甚至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法案建議引入仲裁機制,設立「不動產租賃爭議仲裁中心」,以獨立方式或在澳門現有機構性的自願仲裁中心下運作,簡化解決爭議的程序,提高解決租賃爭議效率。
租賃合同需公證認定
法案指在現行的法律上,租賃合同的訂立方式是業主及租客雙方自行簽訂,不須受行政當局的監管,導致不少非法入境者、逾時逗留者隱身於民居、甚至租賃民居作非法旅館,對周邊的居住環境及社會治安帶來莫大影響。因此建議不動產租約合同及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不滿三年業主無權終止合同
《租務法》又建議,商用不動產租賃及從事自由職業之不動產租賃合同如不足三年,業主無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以保障中小企業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