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終院判決尋上訴之路

代表律師稱何超明有上訴權
24/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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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師稱何超明有上訴權

前檢察長何超明被裁定1,092項罪名成立,判囚21年。他的辯護律師潘愛儀昨日出席公開活動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將會就案件提出上訴,但目前案件的最大問題,是由於判決由終審法院作出,現時並無清晰的機制,說明應向哪一級法院上訴及審理;她認為這是一個技術上可以解決問題,並認為何超明有上訴權利,又認為任何人都有至少一次上訴的權利,因此會根據何超明的意願,提出上訴,目前正依據辯方途徑。

終審法院終法官利馬去年4月8日在何超明申請人身保護令頒下的判詞中提到,雖然何超明被拘捕時並非履行司法官職務,但仍然由終院行使偵查職能,類似的判例曾經在審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案件時已經提出類似疑問,不過當時沒有引發任何爭論,所以這次的羈押決定只是維持原有的做法。

對於是否可以向終院提出上訴方面,利馬認為,目前澳門法律規定是終院不得再上訴,但將來可以透過修法,參考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做法,對特區主要官員和有關司法官的刑事一審管轄權由終審法院以外的法院行使。

律師潘愛儀昨日表示,會根據何超明意願,提出上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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