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因涉貪被判囚21年,是繼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後,再度因貪成囚的政府主要官員。諷刺的是,何超明不但在本澳擔任檢察長長達15年,在澳門回歸前更擔任反貪公署副高級專員。在他任內,不但高調推動反貪,更親手將歐文龍送入監獄,他曾在評價歐文龍案時,語重心長的說,「歐案對澳門是很大的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想到過不了幾年,何超明已經入住歐文龍隔鄰囚倉,人世間最諷刺的事,莫過如此。何超明擁有北京大學經濟法博士學位,身兼檢察長、澳門檢察官委員會主席、檢察律政學會會長、澳門經濟法律學會名譽會長等頭銜,社會震驚於一個知法如此的人,如何能長期玩法如斯,多達1,092項控罪成立,令人回想起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的提問,「點解15年來都無人發現佢犯咗咁多罪」?
其實並不是沒有人發現,何超明案中的共犯至少有九人,而與這九人有牽連的還有更多,除了揭發本案的舉報者以外,15年來有太多人都明白何超明的行為觸犯法律,卻沒有人予以舉報,並不是他們不在乎法律,而是在他們眼中,身居檢察長高位的何超明,本身就是法律。當在高位者帶頭違法,其他人自然群起效尤。
政府團隊為了維持公務部門運作順暢,許多部門實體領導者擁有行政長官授權的採購方式決定權,檢察院就是其一,而監督政府部門開標採購的單位,偏偏就是檢察院,如果連檢察長本人都認為私下判給、濫用公費、不實申報,只是「處理事情上有錯」,如何能起到監督其他部門的作用?如何能完成監督制衡的職能?如果如他所說只是「小小錯」,天底下還會有貪污犯?
法官判詞中指出,何超明直接、故意將檢察院視為法外之地,「本應嚴以律己,但濫用權力,漠視法紀」,而聞判的何超明卻是三次高呼「冤案」,毫無悔罪認錯之心,似乎在他眼中,濫用公費、私下判給工程、不實申報財產等等行為,只不過是枝微末節,審判庭是「政治迫害」,這種「錯不在我」的心態,以及一名公僕如何能養成這種心態,才是何超明案傷害本澳法治最深之處。
去年1月,多位立法會議員提出質疑,指政府光是在顧問、研究與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上,三年半以來花掉14億元公帑,其中有81個項目就沒有依據法定程序判給,金額多達1.28 億元,原因是有些部門怕麻煩,直接判給某些廠商,或是分拆項目豁免招標,如果這種行為已行之有年,無形中就是為部門首長擴大權力,相對寬鬆的監管(或沒有監管),更為有心人大開方便之門。
法規不夠完善,需要議員諸公善盡職責,填補漏洞,防止更多腐敗案例出現。但歸根究柢,法治精神的核心,不在於明文規定了哪些條文,而是每位公僕能不能依照守法的精神、以公眾的利益為準則,行事不偏不倚。口中有法而心中無法,再嚴格的法律也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