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自有《刑法典》以來,即使混亂如澳門1966年發生的「一二三事件」,都未必有人因「煽動顛覆政權」而入罪,但本澳一名32歲報稱的士司機姓余男子,因在今年5月在社交網絡貼文「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先由我刺殺特首開始」等言論,不管他是有心或無意,已涉嫌觸犯《刑法典》第298條「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日前他在珠海被捕並移交本澳警方處理,一旦罪成,可被判處一至八年有期徒刑。
大律師洪榮坤指出,教唆、煽動顛覆政權的罪名,當事人未必有實質性行動,但他的言論如果影響他人而有一些實質性動作,都可被定性為煽動顛覆,所以勿以為「貪口爽」就沒事,數年前北非「茉莉花事件」就是一例;倘若當事人有實質性行動如藏有軍火,就不是煽動顛覆那麼簡單,而是「革命罪」了。
戇男今年5月至6月在社交平台聲言收取50萬元提供殺人服務,之後愈說愈激,竟揚言顛覆政府及刺殺特首,終玩火自焚被捕。 (設計圖片)
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
在社交網絡上自稱嘗遍所有毒品的余男,未知是受毒品影響或是真心剖白,他於今年5月8日在社交網絡貼文,首先是列出多項價碼,用「降頭」殺人收50萬元,落「愛情降」收十萬元等。三日後余男被司警拘捕,司警當時稱,疑犯是次行為已觸犯《刑法典》中的「公然教唆犯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當時余男被判處「實施強制措施」,需要定期向司警局報到,但他自檢察院出來後不久,隨即失蹤。
疑犯聲稱能下不同種類的降頭,包括殺人降及愛情降等。(互聯網圖片)
是非只為「衰多口」
司警之後發現他已離開本澳,相信已進入內地。司警其後發現余男不但仍然活躍社交網站,且言論愈發激進,在多段視頻可見,余男狂言要「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先由我刺殺特首開始」!
由於余男言論異常出位,司警徵詢法律意見後,證實他這種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典》第298條「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於是透過國際刑警要求內地公安尋求協助,追查余男下落。
疑犯今年5月在社交平台貼文替人落降頭,結果遭司警控以「公然教唆犯罪」。 (互聯網圖片)
自辯「一時貪玩」
至上周五(7日),內地公安部門在珠海將余男截獲,日前在拱北口岸將余男移交本澳司警處理。司警昨日公布案情時稱,余男承認今年5月15日至6月10日期間,以手機拍攝並上載有關「顛覆政府、刺殺特首」等視頻,他又稱拍攝視頻純綷是「一時貪玩」。余男目前已被移送檢察院處理,倘若罪成,會被判處一至八年有期徒刑;司警呼籲,市民在網絡平台發表言論前,應三思而後行,以免觸犯相關法律。
內地公安早前收到司警要求協助的通報,上周五在珠海將疑犯拘捕歸案。 (司法警察局圖片)
自詡天才屢犯事資料顯示,32歲的余男居於本澳台山,報稱的士司機,早年在台灣高雄大學畢業,他曾在社交平台自詡電腦及金融資訊天才, 而他的確於2012年, 與當時19歲的女朋友合謀,成功破解「澳門通」智能卡的加密程式,將300張預先購買的「澳門通」非法充值後,在網上以優惠價出售圖利,涉案金額六萬多元。案件於2013宣判,余男被判入獄兩年零九個月,女友入獄一年,由於羈押刑期已超出判處刑期,於是當庭釋放。惟余男「搞事」脾氣不改,今年再度犯案,隨時再度身陷囹圄。
內地公安收到司警通報後,多番偵查搜尋余男下落。 (司法警察局圖片)
一時貪口爽隨時一身蟻大律師指煽動顛覆不能亂噏
無鎗無炮,如何顛覆政府、刺殺特首?大律師洪榮坤指出,別以為無鎗無炮,純粹「貪口爽」胡說八道,就一定沒事,皆因根據《刑法典》中教唆、煽動顛覆政權等罪名,即使當事人並沒有實質性準備或行動,如藏有軍火或組織策劃行動,只要他的言論一出,而又影響到其他人士進行同類事件,當事人一樣有罪。
洪榮坤舉例,2010年北非突尼斯「茉莉花事件」就是一例,事件最初亦不過是有人在網上呼籲,結果愈鬧愈大;所以這種「口舌」惹起的事端,並不能因無鎗無炮就能一概而論,倘若真的有鎗有鉋有實質行動,那就不只教唆、煽動顛覆政府那麼簡單,要是觸犯更嚴重的「革命罪」了。
2010年北非突尼斯「茉莉花革命」,最初亦不過是有人在網上號召而引發。 (互聯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