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性侵割頸棄垃圾桶

男外僱被判15年徒刑
12/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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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外僱被判15年徒刑
男外僱被判15年徒刑

去年10月發生的筷子基飲料店女店員被性侵後復遭割頸及棄於垃圾桶案,作案的25歲姓盧男外僱昨(11)日在初級法院被判處15年徒刑,並需向事主賠償50萬元。法官於庭上直斥被告自私,要他從受害人的角度感受,日後要好好檢討過錯。

去年10月發生的筷子基少女被性侵後復遭割頸棄垃圾房案,作案的25歲姓盧男外僱昨日被判處15年徒刑。圖為疑兇被捕後重組將事主往垃圾桶棄置過程。 (資料圖片)

這宗轟動一時的案件昨日早上10時在初級法院宣判。基於案情嚴重,嫌犯於去年10月30日被拘捕後,一直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昨日早上由囚車押送至初級法院聽取判決。

被告否認強姦事主

法官宣判時表示,被告否認強姦事主,辯稱只是雙方露出私處磨擦。但法庭經分析後認為,雖然在事主的私處內外沒有發現被告的精液,但發現有被告的DNA樣本,估計是被告用口舔事主私處時留下,因此未能證實被告曾與事主性交,故裁定一項強姦罪改判為性脅迫罪罪成。

至於殺人未遂和持有禁用武器罪,法官指出,被告承認割傷事主頸部,再把事主放入紙皮箱,拖行到附近垃圾桶棄置;但否認持有禁用武器,聲稱涉案的生果刀用於飲料店切生果。但法庭認為,在被告對事主萌生殺意時,刀具的用途及目的已經改變,因此裁定持有禁用武器罪成。

法庭判決被告一項性脅迫罪成,判五年徒刑;加重殺人未遂罪成,判處十年徒刑;持有禁用武器罪判處三年徒刑。三罪競合,判被告入獄15年,並需向事主賠償50萬元。在犯人席的被告聽聞判決後,不發一言,只是低頭跟隨獄警離開法庭。

與事主為同事 見身體不適起色心

案件發生在去年10月29日,19歲女事主為澳門人,是一名大學生,在青洲大馬路一間飲料店兼職工作,與被告是同事。事主當日身體不適在休息室休息,被告起色心性侵女事主,事後向她餵食寵物鎮定藥,企圖將她殺害,用刀割傷事主頸部放血,事主昏迷,被告當時以為她已死,將她藏於原用來裝放飲管的紙皮箱內,拖行50米至嘉應花園第三座對開的封閉式垃圾房內棄置,清潔工人其後將垃圾桶推出路邊以便清理,一男子駕車經過見垃圾桶伸出一條人腿,報警調查,因此救回事主一命。

疑兇犯案後回內地,次日若無其事返回澳門上班時,在關閘口岸被治安警截獲。

清潔工人將垃圾桶推出路邊時,一男子駕車經過見垃圾桶伸出一條人腿,報警調查,救回事主一命。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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