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費是最大的犯罪,並非公帑沒有進自己口袋,就無犯罪,你浪費公帑都是犯罪!」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去年接受媒體專訪時,說了這樣一句擲地有聲,讓人醍醐灌頂的智者之言。
賀一誠所指的是本澳生效31年都沒有修訂過的《預算綱要法》,這法例等同牽特區政府一髮而動全身,社會各界應關注現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建議修訂的各項文本條項,對於二常會建議違法草擬預算,要負上刑責這一項,當然值得鼓掌讚賞;但重中之重是,立法會除審議政府全年財政總預算這條「大數」外,要是連政府各部門獲撥給的「細數」都能審議,那就真做到特區政府一直強調的「陽光施政」效果了。
歐文龍案之所以驚人,除了他貪瀆無度外,其實還因為他鑽了制度不少漏洞所致,如前任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所稱,歐文龍案還包括民眾早年看到很多「合法但不合理」的情況,問題是立法會在監督政府財政方面,還有很大的不足。
劉焯華曾說:「監督政府花錢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重要職責,但長期以來,立法會行使財政監督權方面,往往因為無法可依而有心無力。
近年出現諸多大型工程預算超支,跟政府缺乏與《基本法》相配套的預算和財政管理制度,有很大關係。」即是說,立法會只有審議政府每年總預算的「大數」,公帑撥下來,各部門如何用錢,是部門內部的事,立法會無權過問,更談不上如何撥款了; 此外, 還有政府投資的諸多企業和20個基金,同樣不受立法會監管。這麼根源的問題,偏偏立法會作為監督政府最重要的機構,卻無權參與,這不是與《基本法》相悖嗎?
幸好,無論是前任及現任立法會主席,還有立法會議員,以至社會有識之士,都注意到《預算綱要法》存在重大紕漏,不進行大修訂,無以改變政府內部存在多年的「頑疾」。
賀一誠不諱言,目前的《預算綱要法》好應去掉「綱要」二字,改為《預算法》就好,因為《預算綱要法》只是講如何編制預算的表格、預算如何分類等的指引形式,並不是正式的《預算法》。
全世界的議會,最難通過的要算是每年的預算開支,偏偏在澳門,這卻是最容易跨過的一道門檻;本澳去年經立法會撥款政府用於今年的開支,高達957億元,這龐大的公帑如何監管,的確要慎之又慎,只有重新修訂《預算綱要法》,讓立法會擔當監督及審批政府預算的「擺渡人」,才能重回正軌,杜絕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