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早上繼續細則性審議《預算綱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指出,新建議的修訂文本條項由原本31條新增至73條,當中關於違法處罰制度現時仍在審議階段。但陳澤武表示,昨日會議大部分委員都認為罰款制度不合理,故新修定文本提出,如不遵守法律而草擬預算案,有關人員需退回款項,並可能負上刑事責任。
陳澤武指出,新修訂文本建議,如公職人員在編制預算時,不遵守法律規定而草擬財政預算案,即屬違法,需負上倘有的刑事、民事及紀律責任。有關違法人員並需要退回所取得的預算款項,若違法人數不只一人,則需負上「連帶責任」。有記者問到,違法人員退回預算款項應追討個人還是部門時,陳澤武指出,應該會屬於該部門責任,下周會與政府部門再作商議。
立法會二常委員會認為,如對公職人員提出處以罰款並不合理,認為不應「貼錢打工」。 (陳嘉俊攝)
新文本條項亦修改了對預算執行的監察權力。陳澤武表示,預算活動的執行原先由財政局負責作監察,而新文本則提議由立法會對預算活動的執行進行監察。
另外,陳澤武亦表示,因《施政報告》一般在 11月中發表,故新文本提議修改政府向立法會提交「預算執行情況」日期,由原先11月15日改為10月15日。
陳澤武指出,新修定文本由原先31條增至73條,其中關於罰則問題仍要再作商討。 (陳嘉俊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