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4/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的規定,居民最遲需於今年10月12日完成電單車後視鏡的安裝工作, 首次驗車費用澳門幣300元,然而,當第二次驗車被發現不合規格,重檢要收取高達2,000元費用。
經政府《公報》去年10月11日公布的修改《道路交通規章》行政法規,於刊登翌日生效。《規章》第38條「配件」第四款規定,輕型電單車及重型電單車應具有兩個分別裝置於駕駛員左方和右方的後視鏡,並須保證本條要求的視線條件。
為方便居民完成電單車的後視鏡安裝,《規章》第107條第二款「過渡規定」指,已註冊但未裝有第38條第四款所指的兩個後視鏡的輕型電單車及重型電單車,須於本行政法規生效後一年內安裝。
居民最遲需於今年10月12日完成安裝電單車的兩個後視鏡,第二次驗車不合格者,根據《規章》第121條規定,則要收取2,000元費用。
本澳發生數以千計交通意外,當中不少是電單車駕駛者不小心造成。(許舒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