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事務局公布,去年在公共道路移走4,830部棄置或註銷車輛,比2014年增加23.28%。交通局提醒車主,棄用車輛或隨處停泊可被罰款,按照法例規定,被強制註銷或欠繳車輛牌照稅(俗稱行車稅)車輛均被視為棄置車輛。
局方在移走有關車輛後會向車主發出公函或登報通知,如車主在認領期限前未辦理相關手續取回車輛,局方會將其轉交財政部門拍賣,並會向車主追討相關泊車、移走及存放費用。若沒有繳納行車稅而把車輛停泊於公共街道,可被科處相關行車稅的三倍罰款;而被強制註銷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或停泊會被即時扣押及移走,並會被科處罰款澳門幣3,000元。
交通局稱,將透過多種手段,如加強公共停車場管理、打擊濫泊車輛及違法使用月票車位等,以理順公共泊車秩序,紓緩泊車資源緊絀情況;此外,亦會巡查並移走公共街道上棄置或註銷車輛,讓公共泊車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