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投訴機制三個月後生效

處理人員洩密需負刑責
20/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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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政府《公報》昨(19)日刊登行政長官命令,公布《公務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下稱《公務員投訴制》),將於公布日起的90日後生效。《投訴管理制》明文規定,負責委員會成員及公共部門人員對投訴事宜負有保密義務,否則須承擔紀律、民事及刑責。另外,為保《公務員投訴制》的公平性,更好處理跟進相關投訴,法規亦要求投訴者不得匿名舉報。

政府在《公務員投訴制》法規第四條中明確表示,管理投訴處理責任實體的成員及公共部門人員,對執行職務、管理投訴處理時,須遵守合法性、合作、無私、非形式化、適度及快捷等原則,獲悉的投訴事宜負有保密義務。違法保密義務者,需按一般規定承擔紀律、民事及刑事責任。而且,編制相關投訴報告時,須以摘要或匯總的方式發布相關投訴資訊,不得引致投訴人員的身份被識破。

另外,為保制度的公平性,法規中註明投訴人員不得匿名投訴,需以書面的形式簽署後再提交相關公共部門或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但若匿名投訴個案涉及無關人員的制度性問題,或內容嚴重程度足以令到管理委員會處理,委員會亦會跟進。

投訴不會被「秋後算賬」

行政公職局昨日表示,《公務員投訴制》的設立就是要保障人員的合法投訴權利,避免不公平的情況,人員不會因投訴而被「秋後算賬」。《行政法》中亦有明文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因行使投訴權而受損害,尤其是僱傭聯繫及職程方面的損害。

政府亦在法規上表明《公務員投訴制》目的是為建立處理公務員投訴的適當機制;優化公共部門的管理及運作。同時,亦為促進公務人員之間及人員與上級之間有效溝通,協助緩解工作中的糾紛或矛盾,營造和諧的工作環境。

《公務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將於三個月後生效。(新聞局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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