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超12萬入境 11月起需申報

不包括貴重金屬寶石
13/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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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海關昨日發出新聞稿稱,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將於今年11日1日起生效,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12萬元或以上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1,000元至50萬元罰款。

入境人士如需申報應選擇紅色通道通關。(海關圖片)

澳門海關稱,申報制度的實施旨在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維護澳門特區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法律生效後,出入境人士只須遵照有關規定作出申報。申報範圍並不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亦須作出申報。如有疑問,可致電海關熱線查詢,電話:8989 4317。

於11日1日起, 入境人士攜超12萬現金或票據需申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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