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攜逾12萬現款入境要申報
12/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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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攜逾12萬現款入境要申報
11月起攜逾12萬現款入境要申報

為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維護澳門特區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立法會早前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將於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由11月起,本澳居民或旅客入境時若攜帶超過12萬元現款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需使用紅色通道;離境時若超額攜帶,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須申報。不遵守規定申報,將按超額攜帶的金額科處 1,000元至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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