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鬧出有條文中文與葡文版本罰則不同的情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重申,有關重複提名的懲罰性規定,不涉及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優先的問題,而是透過對《選舉法》作系統性解釋,包括按立法原意及目的解釋來處理。選管會表示,有關重複提名的懲罰性規定,葡文版本較符合原意。
據《選舉法》第150條或第186條的葡文版規定,在同一選舉中提名相互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即構成違法,依法得科最高100日罰金或澳門幣500元至1,500元罰金。選管會強調,簽署支持組成兩個或以上的提名委員會,即是支持不同的候選名單,可能涉嫌以未遂方式觸犯《選舉法》第150條「重複參選」的規定。
對於這項法律爭議,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出席活動時也被傳媒問到相關問題,他稱選管會主席已作出說明,並會向政府提交相關報告。
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回應《選舉法》爭議表示,選管會會向政府提交報告。(陳駿騏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