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法案

須90日前通知舊管理公司離場
23/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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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90日前通知舊管理公司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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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90日前通知舊管理公司離場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新文本建議,若大廈業主會想要求發展商聘請的大廈管理公司離場,須在90日前通知,若原管理公司主動離場則需 6個月通知,若當中涉及任何賠償均由發展商負責。

另外,安裝招牌方面再有變動,建議即使大廈業主大會已召開會議議決,已安裝的地鋪外牆的招牌廣告亦無須拆卸,委員會下次會議將邀請政府代表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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