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輪候期結婚配偶可不列家團

廉署:仍需完善現行《經屋法》
18/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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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日前共接獲27份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的投訴,指房屋局不批準買受人的配偶不屬於家團的申請,對此,廉署昨(17)日發布《經屋申請人納入家團名單》調查報告表示雖然經屋申請人在輪候期間結婚,擁有住屋的配偶不被納入家團,確實會影響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分配,但是這一問題的解決不能僅靠一份《法律意見書》及一個行政指令,而必須透過修改現行《經濟房屋法》才能達至。廉署認為,應在適當的時候完善現行的《經濟房屋法》制度,使公共房屋資源得到公平、合理及充分的利用。

廉署稱,現行《經濟房屋法》未有強制規定基於親屬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必須為家團成員的一部分,房屋局應接納在經屋輪候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申請,並在符合法律規定時向申請人發出經濟房屋單位「做契」的許可書。

事源去年4月及5月期間,早在2012年獲批及入住經濟房屋的住戶收到房屋局通知,要求更新及提交家團成員的最新資料,由於投訴人在輪候期間結婚,因此向房屋局申請「不屬於家團組成部分聲明書」。但在今年3月及4月期間,有申請人陸續收到房屋局的通知,指早前申請的配偶不納入家團成員不獲批準,於是向廉政公署投訴。

廉署稱,投訴人均為「萬九經屋」的申請人,均在2003年至2005年期間按照舊《經濟房屋法》規定申請,亦成功進入輪候名單,並於2012年獲分配單位及簽署《買賣預約合同》及入住相關單位。但27名投訴人在今年3、4月接獲通知,申請人配偶不屬於家團名單的申請不獲批,而配偶擁有住屋將不符合經屋的申請條件。

廉署接獲的投訴,都是「萬九經屋」「做契」的申請人。(資料圖片)

未規定配偶為家團成員

廉署其後對2011年生效的《經濟房屋法》進行分析,當中對家團層面的定義,未有強制規定基於親屬關係而共同生活的必須為家團成員,其實在2011年現行《經濟房屋法》曾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初稿,建議申請人的配偶為澳門居民就必須納入家團名單,但經立法會商討後,最後取消有關規定。雖然《經濟房屋法》在立法時並未採取將申請人的配偶強制納入家團名單的方案,但是法律第18 條規定,如果申請人的配偶為澳門居民且不屬於家團的組成部分,則必須申報配偶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並計入家團收入及資產之中,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限額,申請人便不符合申請經濟房屋的條件。

促房屋局勿越法使權

廉署表示,房屋局在今年2月改變過往的立場和做法,是因為部分申請人配偶擁有住屋,影響公眾利益,但認為有關做法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單靠一份法律意見書及行政指令去做事,強調公共行政部門必須在法律賦予的權力範圍內進行。

廉署亦表示,房屋局應接納在經屋輪候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申請,並在符合法律規定時向申請人發出經濟房屋單位「做契」的許可書。

廉署建議房屋局在符合法律規定時向申請人發出「做契」許可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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