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經屋修法規範申請資格
18/05/2017
12848
收藏
分享
推動經屋修法規範申請資格
推動經屋修法規範申請資格

本澳樓價高企,只要一涉及住屋話題,肯定是社會焦點。廉署咋日公布「經屋申請人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調查結果,令經屋申請人在輪候期間、乃至上樓後等待「做契」期間應不應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一事,再次成為公眾討論焦點,加上廉署調查結果與房屋局現時做法有明顯落差,當局應盡快對相關法律進行審視及檢討,在確保公屋資源得到合理利用的同時,盡量減少不必要的社會爭執。

經屋僧多粥少,一向申請者眾多,為公平使用公共資源,當局對申請均有條件限制,家團成員不能擁有私人物業就是限制之一。根據《經濟房屋法》規定,申請人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五年內,直至做契之日前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將被解除所購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

房屋局早前指61個家團因在本澳持有其它住宅單位,故解除其買賣預約合同,但有部分受影響家團反映,主因是當局「做契」時間過長,期間家團成員發生婚姻或繼承等家庭變化,即使過程中已完全跟隨房屋局的指示處理,仍被房屋局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雙方爭持不下最終要廉署介入調查,相比於廉署的調查結果與房屋局的現時做法有明顯落差,其實廉署的判斷依據更值得公眾思考。廉署指出,公共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問題應該及時處理,但是必須遵從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賦予的權力範圍內進行,而且只能在尊重居民的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前提下謀求公共利益。

經屋是解決居民的住房問題,持有物業的人士不應再爭取社會資源,房屋局依法施政的確無可厚非,但是婚姻結合與生老病死屬正常的家庭現象,倘若因此而失去居所,似乎是忽視居民的家庭發展需要。

正如廉署所指,經濟房屋的申請人在輪候期間結婚,擁有住屋的配偶不被納入家團,確實會影響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分配,但是這一問題不能僅靠一份法律意見書及一個行政指令去解決,加上《經屋法》與本澳不斷變化發展的社會環境已有明顯落差,特區政府不妨以廉署報告為契機,透過修改現行《經濟房屋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