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昨(16)日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下稱《法案》),是二常會繼去年7月後,今年首次討論政府提交的新文本。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有關處理單位欠管理費問題,新文本有大幅修改,當中提出如單位出售,買方負責最多兩年管理費欠款,其餘由賣家負責。
陳澤武稱,舊文本賦予業主會有權在物業登記局登記單位存在債務,但委員會認為會加重物業登記局負擔,而且若未能在物業買賣前完成登記,要買家負擔不清楚的債務亦不合理。政府經商討後,新文本當中第九條大幅修改為「連帶責任」,即買家最多只需要負責最多兩年、分別是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債務。其餘應由賣家負責。又規定賣家於「做契日」要通知買家有關拖欠的款項,公證員亦需要向買賣雙方說明連帶責任,買家有權向大廈管理機關取得欠款資料。
澤武(右)表示,有關處理單位欠管理費問題,新文本中提出買方最多負責兩年管理費欠款。(梁佩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