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接報有團體藉活動賄選

或觸犯《選舉法》構成賄選罪
15/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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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觸犯《選舉法》構成賄選罪

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今年9月17日舉行,目前已進入組成提名委員會階段,不少有意參選人士已開始收集選民簽名工作。廉政公署表示收到消息,指近期有部分團體或個人以各種名義舉辦活動,為參加者免費或以折扣優惠形式提供餐飲,同場宣揚特定人士參選意向,或提供提名委員會表格供到場人士簽署,廉署表示高度關注。廉署發出新聞稿稱,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規定,親自或透過他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使自然人或法人按其意向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會構成「賄選罪」,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法律還規定,任何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提供利益,從而按其意向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可處最高三年徒刑。

廉署提醒,在舉辦活動期間以任何方式向選民提供利益,促使選民按其意向組成提名委員會並提出候選名單,無論是活動組織者還是接受利益並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表格的選民,都可能觸犯「賄選罪」。

廉署重申,對於任何有關賄選舉報或投訴,必將依法展開調查。廉署在今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必將秉持「一視同仁、絕不姑息」執法原則,嚴厲打擊賄選及其他選舉違法行為,亦希望市民利用廉署與立法會選管會統一投訴熱線和網上平臺,舉報同選舉有關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廉署表示,高度關注指有意參選人士為選民提供免費餐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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