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下午4時宣判6名治安警警員涉嫌多次包庇犯罪集團,以及收受超過180萬元賄款的案件,6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監禁1年零9個月至15年不等。6名被告分別曾任職治安警首席警員、副警長、警員和退休警長。
其中,案中首被告的首席警員莊振威被判監15年;次被告、首席警員林國森被判監11年;而第3被告副警長賴永衡則被判監9年;第4被告、首席警員余志偉被判監4年;第5被告、警員趙汝群被判囚7年零6個月;至於案中第6被告、退休警長麥健漢則被判監1年零9個月。
案中6名被告被控過去曾以警員身份多次包庇犯罪分子,合共收受183萬元的賄款不法利益;當中曾協助高利貸集團超過4年,包括協助被禁止入境人士進入本澳並為他們提供保護,以及通風報信等多項罪名。6人由去年初被羈押,一直審訊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