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毅華案上訴獲撤兩項罪名

中級法院判其減刑三個月
05/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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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判其減刑三個月

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及交通局前高級技術員潘毅,涉嫌在停車場標投中貪污逾2,000萬元,被判囚12年六個月,經盧毅華上訴後,獲撤銷兩項涉及財產申報的虛假聲明罪,其餘68項控罪,包括42項受賄罪維持原判,改為判囚十二年三個月,即減刑三個月。

上訴案早前在中級法院宣判,中級法院判詞中指出,盧毅華獲撤銷的兩項涉及財產申報的虛假聲明罪,認為他購買的金粒和金鏈應理解為按每件計算,因每件價值不超過500薪俸點,故無需申報。

至於有關金粒和金鏈的用途。盧毅華曾於庭上解釋,他曾於2013年邀請風水師到辦公室「睇風水」,對方建議他在辦公室內擺放金錢幣、玉石及金粒等鎮煞,強調有關金器只是風水擺設,並非透過不法所得,又指沒有申報是由於每件金器的價格不足500薪酬點。

盧毅華其後上訴,包括要求改判連續犯以圖減刑,中級法院則指出,盧毅華慣常及有傾向性地以違法獲取不正當利益,並不存在誘發犯罪的外在因素,因此決定維持原判。

盧毅華被控於2012至2015年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的判給,聯同技術輔導員潘毅,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的批給,協助三家公司中標54次。

交通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涉貪污受賄案,經上訴後獲中院改判囚十二年三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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