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加強經營性土地出讓管理

商業地未經約定不得建公寓式酒店
25/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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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地未經約定不得建公寓式酒店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發布《關於加強本市經營性用地出讓管理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要求出讓合同中應明確辦公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商業用地未經約定不得建設公寓式酒店。同時提出,出讓合同約定辦公、商業可售部分以層為單元進行銷售。

本規定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規定》提出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綜合評估,出讓人應按照相關文件規定明確商業、辦公物業的持有比例和持有年限,並載入土地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約定社區配套商業物業、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業物業應整體持有。在土地出讓價格方面,《規定》指出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擬出讓地塊所在區域同類用地基準地價的70%。此外,受讓人在完成開發建設並領取房地產權證後,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持有的物業,在持有年限內不得轉讓。

對商業、辦公、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物業,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持有相應面積的房地產,不得整體、分割轉讓。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自持部分物業,應整體抵押,不得分割抵押。

上海加強經營性用地出讓管理,要求出讓合同中應明確辦公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互聯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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